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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10%。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3、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5、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6、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鼓励政策 

1、对于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2、省发展改革委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优先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4、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5、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6、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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